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九条有效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下列政府补贴:(一)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享受培训、鉴定补贴;(二)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三)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