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形势和特点,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学校定期举办面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进城或者返乡农村劳动者等的各类招聘活动,为劳动者提供免费集中就业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