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