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对录用的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