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