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