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应急第二十九条有效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重点防护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