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