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二)建筑施工;(三)建设工程监理;(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