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循环经济项目,应当在排污费资金中给予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