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其他生产性专项资金应当提高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比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