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限产或者停产整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