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批评权,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