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管辖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