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机动车保养维修企业对其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漆渣、废铅酸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建设危险废物的专用贮存场所和设备,全部回收、分类贮存,并采取防渗漏、防雨、防晒等污染防治措施。

机动车保养维修企业应当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利用或者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