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 其他危险废物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事拆解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资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拆解,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集中收集、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禁止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