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损害,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由有关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应急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应急处置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