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织调查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