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四)其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