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规定,需排水采矿的,生产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类矿井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矿井坑道内开凿水井;(二)不得向寒武系、奥陶系地层排水;(三)带压开采煤矿不得降压疏水采煤;(四)采矿排水应当处理回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