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符合本条例规定,需排水采矿的,生产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各类矿井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矿井坑道内开凿水井;

(二)不得向寒武系、奥陶系地层排水;

(三)带压开采煤矿不得降压疏水采煤;

(四)采矿排水应当处理回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