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在神头泉域保护区内从事开山、采石等活动,应当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