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神头泉域保护区内应当采取绿化造林、生态护岸、水生物净化等措施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促进神头泉域生态自然修复。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