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性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村民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