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计和施工第十八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建设应当先设计后建造,符合国家及本省农村自建住房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要求,满足村民居住需求。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