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停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