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利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取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个停车位对个人处二百元、单位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