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本辖区湿地公园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