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植树造林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工作,保护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