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创业投资机构将其总投资的70%以上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可以按照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不得超过该机构年末净资产的10%。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