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种子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也可以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