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奖励部分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征收优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