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设,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推广生产实用技术;

(四)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支持其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实施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展社区服务,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公益组织开展活动;

(七)组织村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村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和财产;

(九)组织村民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引导村民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参与综合治理,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各民族之间团结互助,家庭和睦;

(十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