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纳或者记账人员的人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纳或者记账人员不得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与主任、副主任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