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