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