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镇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