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可以按居住地划分户数推选,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及妇女村民代表的名额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并接受村民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