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