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