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