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25%。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