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