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