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受害妇女为残疾人、老年人,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受害妇女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妇女组织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为其维护权益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