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受害妇女和施暴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施暴人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即时出警,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