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授予学位、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招生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性的录取比例。

学校应当针对女性的特点,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