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四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入学或者中途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