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