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