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食品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