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许可信息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